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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理工学院关于落实新个人</>所得税法的温馨提示

信息来源:计财处 发布时间:2018-09-12 点击量:1267

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>的决定》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),根据新税法规定,计财处将税务工作变化情况通报如下:

1.2018101日起,学校发放的工资、薪金所得将按照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及专项扣除(包括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、住房公积金--扣除上限为1570.17元、职业年金--扣除上限为523.39元)后的余额,依照新税法中的税率(税率见附件)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;

2.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,校外人员的其他应税收入(如:劳动报酬、稿酬所得等),仍按照原税法计缴税款。2019年1月1日起,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与工资薪金合并计入综合所得计税。

3.学校是本月申报上月个税,并在本月工资中代扣代缴上月职工个人所得税。

   

附件:

        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的决定.doc

       关于新个税法常见问题的相关解读.doc

       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.doc

 

 

附件1: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.doc  (0.13M)[下载]
附件2:关于新个税法常见问题的相关解读.doc  (0.06M)[下载]
附件3: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的决定.doc  (0.47M)[下载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