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>的决定》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),根据新税法规定,计财处将税务工作变化情况通报如下:
1.2018年10月1日起,学校发放的工资、薪金所得将按照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及专项扣除(包括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、住房公积金--扣除上限为1570.17元、职业年金--扣除上限为523.39元)后的余额,依照新税法中的税率(税率见附件)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;
2.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,校外人员的其他应税收入(如:劳动报酬、稿酬所得等),仍按照原税法计缴税款。2019年1月1日起,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与工资薪金合并计入综合所得计税。
3.学校是本月申报上月个税,并在本月工资中代扣代缴上月职工个人所得税。
附件: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的决定.doc
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.doc